附錄四、聖經的罪觀 Sin, The Biblical Veiw of
1. 《英漢神學名詞辭典》;編著者趙中輝;改革宗出版有限公司;2010。
從聖經方面來看,罪不僅是一種錯誤的行動,也是遠離神的情況。對以色列的大先知來說,罪是遠超過違犯外部禁令。罪表明個人與神關係的破裂,出賣了神在我們裡面的信靠。我們在聖潔的神面前感到自己的罪惡(比較賽六5;詩五十一1-9;路五8)。罪行是由敗壞的心所發出的(創六5;賽廿九13;耶十七9)。對保羅來說,罪不僅違犯了律法,乃是與神為敵。在保羅的神學中,罪幾乎成為個人化,罪有能力把握住整個的人。
聖經的見證也堅稱罪是普遍性的。「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七20)。「誰能說,我潔淨了我的心、我脫淨了我的罪?」(箴廿9)「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3)。
在改革宗神學中,罪的中心點是不信。這有堅實的聖經支持 :在創世記第三章中,亞當與夏娃信靠蛇的話而不信神的話;在福音書中猶太人的領袖拒絕了耶穌基督;在使徒行傳七章中,司提反在不法群眾手下為道殉難;在約翰福音廿24-25中記載多馬不承認復活的耶穌。
剛硬的心與不信有密切關係(可十六14;羅二5),照樣也是罪的本質。意即拒絕悔改,不信神的應許(詩九十五8;來三8,15;四7)。暗示剛硬固執,不願向神的愛敞開胸襟(代下三十六13;弗四18),其結果對我們的鄰含的需要漠不關心(申十五7;弗四19)。
罪的本質既是不信或心硬,那麼罪的主要表現就是驕傲,淫蕩與恐懼。罪其他方面的含意就自憐、自私,嫉妒與貪心。
罪是屬乎個人的與社會的,個體的與集體的。以西結說 :「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迄,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結十六49)。根據眾先知,被罪污染的並非幾個人而己,乃是全國性的(賽一4)。在罪的集體形式之下給予今日世界影響的,有種族主義,國家主義,帝國主義與性主義。
罪的影響是道德的與屬的捆綁,罪孽,死亡與地獄。雅各解釋說 :「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14-15)。依保羅的見解,「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比較林前十五56)。
根據保羅的神學,律法的功能並不是制止罪,乃是罪的實際教唆者。人心是何等邪惡,甚至律法也引起諸般的罪慾(羅七7-8)。
聖經的信仰也承認罪是在人的情況下遺傳下來的。我們不但生於罪惡的世界中,而且也是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正如作詩篇的人說 :「惡人一出母胎,就與神疏遠,一離母腹,便走錯路,說謊話」(詩五十八3;比較五十一5)。這就是所謂「原罪」。
原罪的起源當然是神祕的,並與惡的問題有關。亞當夏娃的故事並未給我們罪與惡的一個理性的滿意解說,但卻給普世人類困境中的亮光。這個記載告訴我,在人類犯罪以前,有魔鬼的犯罪,給人類犯罪提供了時機。正統派神學家(天主教的與抗羅宗的)提到在人類墮落之先有天使的墮落,這就是人誤用了神所賜的自由。
【罪與驕傲】聖經對罪的了解與希臘文「驕傲」(hubris)有平行的意思,但也有很深遠的區別。Hubris有時譯為「驕傲」(不十分正確),這與拜偶像的驕傲不同,拜偶像的驕傲是從敗壞的心思發出來的。乃是不智慧的自我高舉,是從本性活力發生出來的。Hubris的意思,是升到與神平等的地位;罪的意思是不討神的喜悅,或活著好像沒有神一樣。
【論罪的歷史爭議】在第五四紀奧古斯丁向英國的修道士伯拉糾的觀點挑戰,伯氏認為根本乃是違犯律法的外部行為,認為人在犯罪與不犯罪之間是有自由的。奧古斯丁引證聖經的見證,主張罪不能叫人行出善來,因為我們生來是罪乏,我們缺乏行善的能力。然而我們還故意揀選作惡而不行善,我們必須為所犯的罪負責任。奧古斯丁說了一個比喻,一個人為了健康的緣故而禁食,以致使自己軟弱,甚至不能吃飯。他仍然是個人,受造是要以食物維持他的健康,可是它不能吃了。同樣,由於墮落的歷史事實,全人類都變成不能走向神那裡去 --- 人的被造就是要到那裡去。
伯拉糾主張,人能憑自己的努力把自己提升到神那裡去,因此恩點是人努力的賞賜。奧古斯丁反對這一點了,他說人是不可能行善,直等到恩點臨到他,當恩點臨到他的時候,他就不可抵抗地歸到神那裡去而行善事。
在宗改革時期,路德馬丁大有能力地再度堅稱保羅與奧古斯丁意志被捆綁的教義,並以此來反對伊拉斯墨(Erasmus),他主張人仍有能力作正當的事,如果他要想得救,他需要恩典的幫助。路德看見人已完全被黑暗勢力捆綁,就是罪,死亡與魔鬼。他所最需要的,乃是從屬靈的奴役中被拯救出來,而不是得到一種英勇行為的靈感。
在本世紀中,為了人的自由,歷代以來的問題,在巴特與布倫諾之間的爭論,乃是教會分裂的又一例證。布倫諾雖然堅定地認為人是罪人,只能藉著神白白的恩典,正如在耶穌基督裡所啟示、所傳達的恩典,人才能得救。可是他卻說,在人裡面有一種「可受性」,有能力向神的啟示有所反應,使人能瞭解福音,並且可以對福普有所反應。但對巴特來說,在墮落的人性中,根本沒有向神的可能性;因此不但是信心,就是連接受信心的環境都是神所賜給的。依此見解看來,在福音與罪人之間沒有接觸點。布倫諾非常激烈地反對,並且爭論說這樣傳道就沒有用了。巴特辯論說,在我們能信從福音之前,聖靈創造了這個接觸點。與布倫諾相反,巴特他堅稱人類的完全敗壞;然而他卻不相信人性已經完全面目全非,不再反映神的榮耀。在他後來的著述中,巴特辯稱罪並非是人的本性,是外來的;雖然如此,他繼續堅持我們性情的每一部分都受到罪的感染,如此使我們完全不可能憑自己的力量來到神面前。
【現代對罪的再評估】在十九世紀,神學家在與啟蒙主義(Enlightenment)與浪漫主義有關的新世界意識的魔力下,開始對罪重加解釋。對施萊爾馬赫來說,罪並是人在判判神 --- 如低等的本性在我們裡面佔優勢;罪乃是我們的低等本性抵抗普遍的有神意識。罪根本上乃是一個減號,本性的遲鈍阻止了屬神意識的長進。
本世紀的黎秋以為,罪是自私與無知的產物。他不以為人類是受罪惡勢力的捆綁,相反地,他相信人可以有效地過道德的與英勇的生活。他所注意的,是實際的或是具體的罪,罪並不是在人的本性中。他甚至認為人能過無罪的生活,雖然他不否認靠神恩典得到道德理想的必要。對黎秋來說,宗教根本乃是道德自由的經驗,能使人勝過世界的自由。同時,他承認根本罪惡的存在,就如康德一樣,這並不能改變他對新社會秩序的見解,勝過自己的本性。
【廿世紀美國的罪觀】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在重新解釋罪上作了先鋒。他反對宗教改革時期對罪的解說,同時也斥責新神學派的觀點,新派把罪人與人類的軟弱給混淆了。尼布爾認為罪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在人類的自由與人類的有限之間有緊張狀態,但這不一定表明人的本性。我們為自己的有限而焦急提共了犯罪的機會;想超越我們自己,就是犯罪可能的根源。我們被試探,一方面是因為否認我們自己變動的,另一方面是因為逃避自由的責任。尼布爾企圖保守了罪的不可避免,與人類為罪該受譴責的「反合性」(Paradox)性(似非而是)。
田立克(Paul Tillich)認為人的罪乃存於遠離他的真我與他自我的存有。田立克用了許多心理學上的與社會學上的名詞(即如「遠離」與「疏遠」)來說明罪的神祕性。罪正如一個從本體的根基墮落,救恩乃在於與此根基再度聯合。對田立克來說,與創造的深度以及全人類的基本遠離之普遍經歷,乃是聯和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關鍵。
在解放神學中,罪再被解釋為社會的壓迫、剝削與對不公平的默許。罪也是犧牲貧者兩獲得經濟上利潤。罪也是非人道與逼迫人民,所以救恩乃是把這些人道化,解放他們過有意義與創造性的生活。
對罪的了解也經過一般文化宗教很深的變革,在那裡心理學比神學更具意義。在「新思潮」與其他新超越主義運動的影響下,把罪再解釋為消極的思想或失敗主義。在文化宗教的另一部分,也表示「新思潮」的影響把罪認為與疾病與不隱定相等。挽救之法乃在於自我或集體的理療,而不是認為罪需要甚麼救贖。勝過罪孽的方法是藉著疏導而非悔改。贖罪被解釋為與自我或世界和好。
【勝過罪】基督教信仰教導說,不能憑人自己的努力來勝過罪。罪惡問題的解決,乃在於神在耶穌基督裡為我們所作的。罪的刑罰就是死,審判與地獄,而福音乃是神已揀選了在衪兒子耶穌基督裡犧牲的生活與死來親自付上了代價(比較約三16-17;徒二28;羅三21-26;五6-10;林後五18-19;西二13-15。
基督藉著衪在十字架上犧牲的死釋放了罪人,將罪歸到自己身上。衪親自擔當了我們為罪應受的憂苦。因此衪滿是神公義律法的要求,同時從墮落罪人身上轉消了神的忿怒。衪的死成為我們罪惡的代贖,而又挽回神的忿怒。也表明罪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是基督的義歸給都相信的人;同樣,也說明罪人藉著信與基督合而為一而得成聖。十字架與基督復活也完成了罪人的救贖,因為他從罪的奴役中被買了回來,而進入自由的新生命中。
人類在客觀方面是藉著十字架與基督復活的大能勝過罪的權勢、死亡與魔鬼,而此拯救若不在復甦的信心中,並藉著聖靈的恩賜是不能與罪人接觸的。聖靈的澆灌完成了基督拯救的作。衪贖罪的工作已經完成,但衪救贖的果實需要藉著聖靈來實踐在神的百姓身上,如果他們要在地位上與實際上得救,必須有聖靈的工作。藉著聖靈的重生,人才能得著信心與愛心,罪人得脫離罪的捆綁,並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勝罪惡。
改革宗神學堅持基督但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而且也救我們脫離罪的可怕結果 --- 肉身的與永遠的死亡。神賜給我們不朽與罪得赦免,基督徒不再為洗禮改宗後所犯之罪受刑罰,因為基督已擔當了罪的刑罰。基督徒己從罪孽裡得蒙拯救,但他仍然可能因著內在罪孽會感到罪的痛苦,也可能在恩典情況中仍繼續犯罪。挽救之法,並不在於教會所規定的補贖,乃在於悔改,藉此懇求得著神在福音中所應許的赦免的確據。隨基督徒犯罪而來之苦難並不是因罪而來的刑罰,乃是一個刺激,提醒他已經從罪得蒙拯救,也是一個激勵,叫他要堅忍勝過罪。
【福音派與律法派的罪觀】以福音為根基的宗教,與以根據律法的宗教對罪的意義有天淵之別。從福音派方面看罪並不是觸犯了道德法典,有如破壞了盟約關係。罪並非違犯了律法和愛。在法理的宗教中,罪乃是干犯了道德的禁令;在福音派的宗教中,罪乃是傷了神的心。罪的反面不是德性,乃是信心。
根據聖經,我們認為按照神的公義,律法的要求必須得到滿足。然而也瞭解到罪根本上是神與個人關係的破裂,最大的需要不是債務的償還,乃是關係上的復和。
十字架的深遠意義,乃是出於神無比的愛所做的安排,衪自己來與我們共處苦境。基督因著愛,甘心替我們受苦,這不僅僅是為了消除人的罪債而受刑罰上的苦。救恩的意思是基督的功勞轉移到不配的罪人身上,也是神的赦免臨到該下地獄的罪人。基督不但償付了罪的刑罰,還成就了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 :衪接待罪人到衪那裡去,認領罪人到自己家中,成為弟兄姊妹。衪給了罪人一書面赦免令,並懷抱他,有如慈愛的牧人找到了他們失掉的羊。
正如罪起干犯律法更甚,基督的愛也超越了律法的要求。對罪的解答乃是赦免,這個赦免並不是以基督的死為條件,而是對此死的回應。神不是因為律法得到滿足就赦免;乃是因為衪要赦免,並衪要見到衪律法的要求得到滿足。
2. 《認識基督教教義》;作者米爾恩(Bruce Milne)、譯者蔡張敬玲;校園書房出版社;2001。
按照整經的教訓,罪是普世性的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參 :羅三1~10、23;詩十四);惟獨耶穌基督在人生中完全沒有罪(來四15)。聖經對人所作的這評估,亦充分地為普遍的經歷和社會人類學所的證。
罪的普遍性不但是地區化的,而且也是個人化的 :罪不但延及全世界的每一個地區,而且也延及每一個人整個生命中的每一部分。整個的人,包括意志(約八34;羅七14~24;弗二1~3;彼後二19),心思及領會力(創六5;林前一24;弗四17~18),愛好及感情(可七21~23;加五19~21;雅三5~9)都受了罪的影響。而且,許多時候,組織裡的罪在政治迫害與社會制度下表現出來。罪也影響了人際關係,穿過每一個人心上,也滲透一個國家或社區的組織內(摩二4~8,五7~15:啟十三1~17)。神學家因此稱罪的影響為「完全敗壞」是一點也不足為奇的。這並非說人是邪惡到無可再壞(若是這樣,則和邪靈污鬼無異),而是說人性沒有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一方面未曾被罪所侵入:沒有一個人能指著自己人格的任何一方面而藉以在道德上自稱為義。
當然,有些時候,我們在思想、言語、行為上是相當「好」的(路十一13;羅二14~15),但這事實並不足以推翻「完全敗壞」的說法,因為這所謂「好」永遠達不到可以使我們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的義 —— 在人生中自始至終全然公義。在人的生命中並沒有劃分了任何「特護區」,可以使人在其中保存受造時的原狀。人是完全墮落了,因此需要得著救贖。
聖經說罪已影響了人格的核心,這說法和「完全敗壞」的說法是一致的。希伯來文leb (譯作「心」)代表整個人的精髓。聖經說罪已敗壞了人的「心」(創六5;耶十七9)。主耶穌的判斷是 :「.......從這裡,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 .......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且能污穢人」(可七21~23;參羅三10~8,七23)。正因為我們是如聖經所說的,「完全敗壞」了,所以我們也完全無能自救 —— 「完全敗壞」使我們「完全無能」(total i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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